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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要债公司成功调解被告某建设公司赔偿原告陶某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余元


时间:2026-01-30 点击:5 次 名称:辉腾合肥讨债公司 来源:https://hefeitaozhai.wjfzxh.com/

合肥要债公司成功调解被告某建设公司赔偿原告陶某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5日,陶某驾驶电动摩托车途经石峰区香江小学路段(无监控路段)时,突遭飞来的碎石击中左眼。陶某经治疗产生医药费2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某建设公司正在安排以唐某为班组长的一群工作人员在事发地点对片区绿化进行机械除草工作,该片区的绿化服务系由石峰区某执法局打包给某建设公司。


原告陶某以唐某、某建设公司、石峰区某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十万余元。三被告则辩称,陶某受伤不是由于除草工作所致,二者无因果关系,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自然人的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陶某左眼被碎石击伤,事发时被告某建设公司正在安排被告唐某等工作人员使用机械除草机进行除草。因除草机器系利用发动机带动装有刀盘或者绳盘的行走轮高速旋转以达到除草的目的,唐某在操作除草机时四周并未全方位封闭遮挡,加之草丛中常有碎石,因此在除草过程中除草机器高速旋转将碎石带起伤人具有高度可能性,且事故发生时,事故地点没有其他人员在附近进行施工作业,故应当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被告某执法局将片区绿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且在承包合同中对于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唐某系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其除草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即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因原告陶某在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过程中,未正确合规佩戴安全帽,对损害的发生自身负有一定过错,法院最终酌定原告陶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90%的责任。在查明原告陶某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赔偿原告陶某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因被告某建设公司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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