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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要账公司成功调解林某某(对方当事人)与被上诉人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时间:2026-01-30 点击:2 次 名称:辉腾合肥讨债公司 来源:https://hefeitaozhai.wjfzxh.com/

合肥要账公司成功调解上诉人林某某(对方当事人)与被上诉人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2019 年10月,林某某与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将三亚某某装修工程发包给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约定工期至2019年12月7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0年9月结算确认工程总款429520元,已付30万元,尾款129520元,林某某后续仅支付5万元,尚欠79520元。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支付欠款及利息,林某某反诉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一审支持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求,判决林某某支付欠款及利息、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林某某不服上诉称2019年12月支付的30205元应计入装修款,且违约金应抵消欠款后再算利息。


上诉人林某某诉求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林某某向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49315元及逾期利息(抵消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后以40752元为本金,利息按年利率3.7%分段计算,以278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此后按49315元为基,自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对工程增加的部分须约定明确,否则无法证实该部分费用的事实。一审判决将林某某支付的30205元认定为购买定制屏风的费用,不计入已支付的装修款错误。首先购买屏风无直接证据印证。结合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结算清单》,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屏风应当归属于装修施工范围,因此林某某支付的30205元应当认定为装修款,不应当被认定为另行约定的额外增加项目,一审判决将此费用剔除出来与工程款区分并无合同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林某某仅支付工程尾款5万元,尚欠被上诉人装修款79520元的事实有误实际情况为上诉人已经支付对方380205元,依据案涉工程结算款429520元计算,本案实际欠款应当为49315元


二、计算逾期利息应先扣除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逾期施工违约金。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一审判决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林某某支付逾期施工违约金8562.74元。由于此费用为固定不变金额,应当先与林某某应付装修款抵消后再将剩余款项作为林某某应付装修款金额,后再以此计算林某某违约责任才公平合理。故,本案尚欠装修款应为49315元,抵消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8562.74元后,剩余装修款为40752元,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违约金,分别为2021年9月27日前先剔除质保金12885.6元后以27866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2021年9月 27日之后再按40752元计算违约金。


被上诉人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如下:


一审判决工程款 79520元,程序正当,判决结果合法合理,林某某提出抵消属于当事人双方必须合意达成的结果,不能由法院判决双方进行债权债务的抵消,装修款产生的利息是在判决之前,而违约金产生的时间是在判决之后,该抵消的请求属于二审增加的诉求,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如下:


一、判令林某某支付装修款79520元及利息(利息以7952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自2020年9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5月28日为5116.23元);


二、本案受理费由林某某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2、《结算清单》


3、《转账记录》


4、收据、订单、送货单、聊天记录、物流单


被告未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认定争议焦点如下:


一、林某某支付的30205元是否应认定为装修款。


二、延期施工违约金能否抵消装修款再计算利息。


法院判决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一,《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该装修项目为固定总价,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定制屏风包含在装修施工清单中。双方存在争议的已付款项30205元发生于2019年12月12日,双方于2020年9月27日进行结算确认已付工程款30万元,但并未包含争议的30205元,说明争议的30205元的性质并不是装修工程款。故,林某某主张支付的30205元为装修款,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30205元系购买制定屏风的费用,不应计入装修款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一审判决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林某某支付逾期施工约金8562.74元,同时林某某除支付尚欠装修款外,亦应向三亚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林某某主张用违约金抵消本金,两者性质不同,一审未做抵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林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元(林某某已预交),由林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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